个体工商户 给员工交纳社保还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吗?

如题所述

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保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保,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具体应参照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社保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用,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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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18
一、可以抵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全体雇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基金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进、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薪收入,并按章纳税。
四、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公积金等,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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