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穆勒间接税课税范围与税收负担转嫁问题

如题所述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所有问题,根源在于其划分标准和范围。划分不清楚,将导致在此基础上的讨论都失去意义。直接税与间接税最为常见的标准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来划分。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1806-1873)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以税收立法时预期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来划分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直接税,就是愿意要谁缴纳就由谁来缴纳的税;所谓间接税,则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的税,但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货物税、关税便是间接税的例子。”[2]除此之外,也有如以税源为标准,即课征于土地的税是直接税,其他税则属于间接税。又如以财政机关的规定为标准,直接税是税源稳定、税收确实、纳税的人和物都记载于税籍底册上、可永久持续课征的税种。其他临时、偶然课征的税收属于间接税。虽然第一种标准较为常见的,但能否转嫁也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因此,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虽然流传很广,使用率很高,但至今仍缺乏统一的定论。
理论界定的不清晰导致税类划分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般而言,直接税以所得税和财产税税种为主体,间接税以商品税税种为主体。但不同的学者具体分类是不一样的。如穆勒把税收分为三类,即直接税、间接税和其他税。直接税包括地租税、利润税、工资税和一般所得税,以及以支出为对象的房屋税、窗税、乘马和马车税。[3] 。也有人将税收分为直接税、间接税和社会保障缴款[4]。布坎南则将公司所得税也划归为间接税[5]。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但在哪些税种应为直接税、哪些应为间接税的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很多研究只是笼统地界定直接税或间接税,没有对现有税种进行相应归类和清晰界定。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标准是以立法意图上能否转嫁。直接税是指预期税负不能转嫁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是指预期税负能够转嫁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包括商品税和其他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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