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的机构设置

如题所述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内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新闻发布、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等日常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经费支出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驻外人员选派等工作;指导全省商务系统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调研处。
负责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组织起草全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研究分析全省内外贸易流通、国际经济合作、吸引外资形势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报告;承办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编制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汇总提出年度调控目标;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编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基建投资计划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监督管理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负责厅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
(五)东北亚处。
研究拟订全省对朝鲜、韩国、日本和蒙古贸易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省内企业开发朝、韩市场,推动我省在该区域的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开展;指导、管理对朝边境贸易;负责申报对朝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对朝边境贸易环境。
(六)欧美处。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与欧美国家(地区)经贸政策,提出与欧美国家(地区)经贸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贯彻实施对欧美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组织协调我省与欧美国家(地区)的经贸交流活动,推动我省在该区域的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开展;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对俄边境贸易。
(七)亚非及大洋洲处。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与亚洲、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经贸政策,提出与亚洲(南亚、中亚、西亚,下同)、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贯彻实施对亚洲、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组织协调我省与亚洲、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的经贸交流活动,推动我省在该区域的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开展。
(八)台港澳及东南亚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组织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协调和指导我省对台贸易。负责提出我省与东南亚特别是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推动我省与东盟各国在贸易进出口、投资和经济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九)国际经贸关系与经济援助处。
贯彻执行国家多边经贸政策;参与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国家签订的国际经贸条约、协定在我省的落实;争取联合国机构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的多边、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并负责后期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我省企业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的申报和后期管理工作;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国驻我省商务机构。
(十)世贸组织处(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处)。
负责入世后全省商务系统的应对工作;组织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负责全省有关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法规、政策的对外通报、咨询;负责世贸组织中涉及我省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省涉及世贸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外贸易处。
参与拟订全省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编报并组织实施全省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调控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管理;负责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的审定和年检;指导省内和赴省(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
(十二)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吉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和执行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贯彻实施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加工贸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规则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并执行全省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
(十四)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全省流通领域市场体系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关于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按有关规定对全省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菜篮子”商品流通规划;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
组织实施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市场规则和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研究提出地方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吉菜开发和推广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十八)投资促进处。
参与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并实施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全省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推介对外招商项目,促进外资项目的实施;根据授权负责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工作;承担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处。
指导和管理全省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并参与全省利用外资环境改善和建设工作。
(二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研究拟订全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及规章制度;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负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的核准、申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二十一)进出口公平贸易与产业损害调查处。
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我省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全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贸易磨擦监控体系;指导并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十二)信息化处。
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吸引外资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的电子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厅电子政务及网站管理工作。
(二十三)吉林省口岸办公室。
负责全省口岸开放规划和开放口岸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口岸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组织落实新开口岸设施和老口岸改造;协调全省口岸有关工作。
(二十四)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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