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分包怎么抵扣

如题所述

这个要分情况:

1、如果是适应简易征收办法的,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如果是适应一般征收办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1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

扩展资料: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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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09
建筑劳务主要是人力成本---工资,本来就没什么可以抵扣的,奉劝不要在这上边费心思了。
第2个回答  2017-08-0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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