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征信文化特点

如题所述

特点如下:

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 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美国的信用体系, 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重视信息公开的法治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 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最重要的法律是1966年的 《信息自由法》、1972 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上述 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 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

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必须在联邦登记(一种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 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室,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

美国的征信体系及征信监管模式:

美国是私营征信系统的代表。世界各国中仅存在私营征信系统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的一些国家,而美国是私营征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征信业有着170多年的悠久历史,但近几十年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个行业经过100多年市场竞争,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主体。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高度集中,主要有三大类:

1、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目前美国只剩下三个这类公司.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其中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由美国投资者控股,菲奇公司由法国投资者控股。这三个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

2、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评级的公司。经过100多年的市场竞争,邓自氏集团公司最终独占鳌头,成了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也是目前美国唯一这类评级公司。

3、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消费信用报告机构。目前美国有三家大的信用局,分别是美国人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 Union)、Equifax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所谓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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