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分为哪四个级别

如题所述

以下四个。
1、一级示范单位:在团结进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2、二级示范单位:在团结进步方面工作扎实有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地市或县级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3、三级示范单位:在团结进步方面工作基础扎实,成绩明显,在乡镇或街道等基层单位内有较好的表现。
4、四级示范单位:在团结进步方面工作有一定的基础,有一些成绩,在单位内部或社区内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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