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制地方官制

如题所述

明朝初期,地方行政制度沿袭元朝行省制,洪武九年改设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行省”。布政使司由左右布政使、参政、参议等官员组成,布政使主要负责一省的行政事务,包括僚属的考核和朝见皇帝。宣德时期,全国分为十三个布政使司,布政使的权力极大,初期与六部地位相当,后来尚书、侍郎等职位也常由布政使晋升。


提刑按察使司与布政使司共同构成一省的最高行政和司法机构,按察使负责刑名按劾之事。明朝中叶后,总督和巡抚逐渐成为重要职务,总揽一地军政,官衔多样。地方设立如参政、参议的分守道和副使、佥事的分巡道等,还有如兵备道、水利道等专门负责特定事务的机构,使得地方制度变得复杂。


府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单位,起初由布政使司管辖,分为上、中、下三级,以粮食储备为区分标准。知府主持府政,而通判的权力已不如宋朝时大,主要负责粮运和水利工作。州分为直隶州和属州,前者地位相当于府,后者相当于县。知州和知县分别管理各州县事务,县学则负责教育,选拔的读书人被称为生员或秀才。


扩展资料

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选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官制分两部分,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为了加强皇权,明朝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罢宰相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明首创的内阁则成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地方官制,明朝共设省、府、县三级行政机构。军事官制,明朝设锦衣卫。武官第一次掌有监察百官万民之权。明朝官制在汉、唐旧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官制影响一直延续到清朝,甚至是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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