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定义

如题所述

(一)国务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地位高于之前的政务院。政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构成中央政府。这一点在一些文献中容易被忽视。例如,有些书籍在讨论政务院时,错误地认为它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政务院只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从相关资料来看,董必武在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到政务院时,虽然曾经使用过“最高行政机关”这样的词汇,但仔细阅读全文,他的真正意思是政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属的最高行政机关,这并不能证明政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二)在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中,政务院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领导。这与后来的国务院有所不同。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对下属各机构的经常性领导,主要集中在中人民政府主席身上。周恩来曾经明确指出:“根据我们的民主集中制组织系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经过民主方式产生的,而对工作的经常领导,又是集中在由民主方式产生出来的主席身上。”因此,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不是政务院总理。1954年9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改为国务院总理。
(三)政务院的人员组成也与国务院不同。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而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政务委员组成。由于政务院下属的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并不都是政务委员,因此,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成为政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人民政府下属的各机构中,政务院的组建是最早完成的。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又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任命谭平山等人为政务委员,任命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21日,周恩来宣布由以上21人组成的政务院正式成立。这时期的政务院,除了以上人员组成外,其常设工作机构包括秘书厅、人事局、预算室,由秘书长领导。在所属政府机构中,有4个委员会和30个部、会、院、署、行等行政部门。4个委员会分别是:(1)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2)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3)文化教育委员会,简称“文教委”;(4)人民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察委”。其中,中财委、政法委、文教委为指导委员会,在政务院中列为一级。各委员会主任分别由政务院副总理担任。通过这三个指导委员会,政务院总理得以对下属30个政府行政部门进行领导。三个委员会具体分工为:(一)政法委指导5个部门: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受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委托,实际指导与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二)中财委指导16个部门: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三)文教委指导6个部门: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另外,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和情报总署,直属政务院,由总理直接领导。指导委员会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名为“指导”,实际上却有领导之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虽称,各指导委员会对所属各部门“负有指导责任”,但同时又规定:“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董必武当时在解释政府机构时明确指出:“各部的工作是受双层领导,一方面受政务院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其所隶属的指导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委员会与所属各部门间之所以会有这种既是指导,又是领导的复杂关系,是由于指导委员会对所属部门的领导,主要在业务上,而在诸如大政方针制定、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则只能为指导关系。在这些方面,指导委员会须听命于政务院,乃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无权擅作决定。政务院与所属各指导委员会及各部门的关系,因同样道理也是如此。毫无疑问,政务院与这些机构在工作方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念槐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却不提“领导”,只称政务院“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这又与后来的国务院明显不同。政务院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尚处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领导之下,因此,政务院对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从组织法角度而言,只能称作联系和指导。政务院的工作运转,主要由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政务会议”进行。议程主要为:(1)处理政务和决定政策,以及研究落实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随时交办的任务;(2)听取、批准所属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各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包括口头报告);(3)任命和批准任命。政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政务院总理主持。如有各委、部、会、院、署、行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则称“政务院扩大会议”,讨论一般政策,报告工作。扩大会议做出的决定,须报请政务会议批准。政务院在其存在的5年中,共开过224次政务会议。据不完全统计,会议通过和公布的重要法令和决定共有381项。其中,从1949——1952年的三年就有344项,占总数的90%。这些法令和决定按内容可分为六大类:财政、政法、文教、监察、人事、编制,包括了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出政务院作为当时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所作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属机构中,除政务院外,还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政务院与这三个机构为平行的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互不统属。四机构之间公文往来称“函”或“转发”,在一起开会称“联席会议”,遇有重大军政司法等问题,四个机构联合办公,联合发布有关的法令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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