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如何确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个真的很难说,参考外国:德国是专门的宪法法院,中国也可以设立一个类似的机构行使这样的职能,但是这种机构只能由全国人大自身来设立,因为按照体制只有人大才有权力进行违宪审查,因为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所以中国的宪法法院就只能是人大的一个附属机关。那么问题就出来了,一个自己的附属机关怎么可能更好的监督好自己呢?所以宪法法院形式不太现实;
美国是司法监督模式,那是出于判例与习惯形成的,中国不能有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道理同上,因为只有人大有资格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有权力反监督人大。(河南的种子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英国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这个和中国有点相似,都是立法机关权力至上,但又因为英国的宪法是柔性宪法,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和普通法律程序一样,所以对英国来说议会进行违宪审查合情合理,而且历史证明其效果也不错。相比中国人大的违宪审查就做的不太好,貌似还没有违宪审查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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