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最新相关信息

如题所述

  2014年10月底,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目前各地正在改革试点,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各地正在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逐步完善这项制度。
  1、主任检察官并不是行政领导,其主要职能体现在执法办案上。改革的最终方向应当是实现每个检察官都能在一定的条件下独立办案、独立负责。因此,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着重考虑去官僚化,实现行政岗和业务岗分类管理。
  2、构建检察长领导和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相协调统一的机制。原则上主任检察官应当执行检察长的决定,同时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主任检察官可以建议把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主任检察官对决议须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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