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那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税会有何差异?企业所得税特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举个栗子吧!

企业在外购一批金条用于促销赠送,按旧政策规定,外购金条赠送视同销售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此笔视同销售业务不存在利润问题。

按目前新政策,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客观来说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公平的,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无论金价上涨或下跌,都会对当期所得产生影响。同时对接受捐赠方也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
特别注意的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差异处理
(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从上图比较可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时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则主要根据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发出货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确认收入,是纳税人应关注的重点。
(二)视同销售特别规定
所得税对收入的特殊规定还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按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不被视同销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但所得税上除特殊重组外,均要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

(三)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为:

总结起来:税收确认收入的时点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三、所得税特殊收入的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收入的确定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征税收入
属于所得税规定的特殊收入处理,我们已在其它专题中进行了讲解。

(三)接受捐赠收入
所得税法明确将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纳入收入范围,并按照实际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四)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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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8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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