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待处理财产损益,期末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怎么填?

如题所述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一般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在制度中同时明确规定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无余额。
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提到这一科目,只是在讲到存货与固定资产时,提到“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说,上述相关规定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
但问题在于,当“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余额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就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 (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就意味着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在冲销之前视为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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