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如题所述

随着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队伍也在迅速壮大。这支职工队伍的产生,标志着我国经济正在实现从前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跨越,这是我国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伟大跨越。中国工人阶级是一个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内的整体,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应同公有企业职工一样,享有同样的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和《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一种普遍性权利,这种权利不仅表现在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的管理,而且还表现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人民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基层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中。

在企业这样的基层组织中,必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无论在何种所有制企业,职工群众都拥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因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同样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来保障其“国家主人”地位的实现。

我国加入WTO,不仅在企业规则和贸易规则上要与国际接轨,也要在劳动法制上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这将是一个必然趋势,也是中国的劳动关系规范与劳工权益保障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理应拥有同等的经济、社会、民主与文化的权利,不仅应在法律上赋予他们同等的权利与地位,在企业规则制定与权益的保障机制上也应给予他们同等的国民待遇。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同样也是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初建阶段,既要切合当前实际,又要坚持制度建设的规范。要有自身的代表构成、工作内容、职权范围、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坚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谐沟通等职能的发挥,既不揽权、越权,也不放权、让权,使之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防止流于形式。

组织建设是基础。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者与工作机构,应按照《工会法》与《中国工会章程》的法律规范,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真正做到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主席选举规范、工作职责与工作运作规范,这应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前提要件。

制度与组织体系建设是关键。为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有序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应在上级工会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企业党组织、工会委员会成员、经营者代表和工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依据《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首先,制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对企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交纳等职工代表大会内容与程序进行制度规范。其次,本着精于高效原则,按照实施办法和民主程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体系,即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等。专门小组应因企制宜,一般应按平等协商(工资)、劳动法律与集体合同监督、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保险福利等方面进行设置。

此外,还要积极努力进行工作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意识和职工群众的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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