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扩展资料:
一、直接选举
1、主持选举
乡、县选委会:组成人员县级常委会任命,县常委会领导,省地级常委会指导(县级领导,省市指导)。
2、选区划分:居住状况、单位划分,每选区1—3名代表。
3、选民登记:
一经登记,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不服者5日内申诉,选委会3日内作出决定,不服者选举日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作出判决(20、5、3、5)。
4、提出候选人主体
10人以上联名政党、人民团体联合、单独提名候选人。
差额1/3—1选举。(311)
候选人名单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7日前公布。
5、预选:候选人超出应选人1倍,选民小组形不成统一意见。
6、当选: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
7、确定选举效力:选举委员会。
8、罢免:
县(50人)、乡(30人)向县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
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9、辞职:县级向常委会书面(常委过半数通过,公告),乡级向人大书面(代表过半数通过,公告)。
10、补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以等额。
二、间接选举
1、主持组织
两个主持组织:选上一级代表时,投票时的主持组织是本级人大主席团,起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的是上一级上届常委会。
2、提出候选人主体
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
差额1/5—1/2(512)。
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4、确定选举效力:主持的人大主席团。(谁主持投票,谁确定选举效力)
5、罢免
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15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6、辞职: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7、补选:可以等额选举,原选举单位补选,闭会期间常委会也可以补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