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国到清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如题所述

1. 中央制度:秦朝建立了皇帝制度,并设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其中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负责国家政务、军事和监察。隋唐时期发展了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分别负责草拟、审核和执行国家政令,六部则负责各自的专门事务。北宋分散了宰相权力,设立了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以削弱宰相的权力。元朝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管理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明朝废除丞相制度,将行政权分属六部,并设立内阁。清朝中央政权机构采用明朝制度,但保留了满洲贵族的议政王大臣会议,直至设立军机处,使皇权集中。
2. 地方制度:西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建立诸侯国。秦朝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西汉实行郡国并行制度,封国分为王国和侯国,但王国最终成为割据势力。东汉时期,州的发展成为一级地方政权,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转变为州、郡、县三级制。唐朝设置节度使,后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北宋采取削弱地方权力的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将西藏和琉球纳入行政区管理。明清时期,明朝实行三司分权,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设置多个省级行政区域。
扩展资料: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特点包括各部门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以及历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矛盾是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中央是否能有效控制地方是集权国家巩固的关键,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过程漫长,如分封制、刺史制度和“改土归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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