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七座新车每年检验1次。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
第十一条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市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6.5.1.1 注册登记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汽车应按GB7258—2012的12.1配备安全带;
(b)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
6.5.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6.5.2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19151的要求。
6.5.3 灭火器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配备数量应符合GB725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5.4.1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19056的卫星定位装置等)。
6.5.4.2 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显示功能应正常,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6.5.4.3 卧铺客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功能应正常。
7座的车需要每年都按时年检,只有7座以下非面包车的车辆才享受新车6年内每2年免上线检测的政策。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
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之后的车辆,可以免检2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的,可以适用免检1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检验规定办理年审业务。
对照车辆行驶证,免检车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使用性质:非营运;
2、核定载人数:6人及以下;
3、行驶证上注明的9种车型:微型轿车、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越野客车、小型专用客车、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
4、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