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对于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如题所述

《慈善法》第9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 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 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 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依据的是 监管部门处理慈善领域违法行为的属地原则。根据属地原则,慈善组织 住所所在地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权 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进行现场调查。这里分两种情况:当慈善组织在 登记的住所地违法时,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有权进行现场调查;当慈善活动 发生在异地时,应当接受发生地所在的民政部门的现场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 说明,有权针对涉嫌违法行为查阅、复制慈善组织的有关资料。涉嫌违法 的慈善组织有配合说明和提供监管部门索取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

在检查和调查活动中,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与慈善活 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相关的情况。一般而言,慈善活动 的开展有时是多方联合或合作采取的行动,为了解事实真相,民政部门不 仅要听取涉嫌违法者的辩解,还需要获取更多的证据,因此,向与涉嫌违 法的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便成了监管的必要举措。

对于查询慈善组织金融账户的行为,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由 于这一授权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这种调查行为虽然必要却需谨慎。对 慈善组织金融账户进行查询,是因为慈善活动必然要融资,资金的进出必 然要通过金融账户,从金融账户的记录中能够寻找到相应的违法证据。 因此,查询金融账户是民政部门行使慈善监管职责所必要的手段,但在行 使这种手段时不能由民政部门自己决定,还需要取得本级人民政府的 批准。

除以上四类措施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措施,即民政部门除《慈善法》明确赋予的监管权力外,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权力亦可以同时行使。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的行政法 规如《基金会管理条例》也赋予了登记机关与业务管理部门相应的监管 权力,但存在与《慈善法》不一致的地方,将来还需要修订,只有这样才能 让民政部门的监管权力更加清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