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有关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

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的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

扩展资料:

完善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

1、残疾人法律保障应当主流化。国家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统筹考虑残疾人问题,完善相关规定。

如在制定或修订民法典、民诉法、刑诉法及劳动、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特别是在制定就业促进法、社会救助法等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时。

应当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充分体现平等原则、不歧视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完善与残疾人有关的规定。

2、专门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是特殊群体,需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残疾人能够平等享受权利。

康复和无障碍是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议尽快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于残疾,残疾人就业困难,有些人不能通过就业获得收入。

应当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过时,需要予以修改。

国务院刚刚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和办法,使其真正发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3、健全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西方发达国家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都有了很好的法律保障。

残疾人立法的重点已经转到保障残疾人融入社会和反对歧视这一领域。中国社会各界也越来越重视就业、教育领域的反歧视研究和立法,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中国的反歧视法律制度。

在健全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反歧视立法的理念和经验,健全我国的反歧视法律制度,为残疾人充分发挥其价值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度,尽快健全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残疾,对一个人来讲是偶然的,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却是必然的。

残疾的后果不应当让残疾人个人或其家庭全部承担。另外,残疾人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群体,任何人都有可能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暂时或长时间甚至永久残疾,加大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不但直接惠及残疾人及其家庭,而且解除了所有人的后顾之忧,实质上是对全社会的保障。中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较低。

社会保障在一定的时期内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同是而语,但同过去比毕竟有了较大增长和提高,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问题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对残疾人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残疾人应当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