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灾毁土地成因分类

如题所述

(一)气象灾害作用对土地的损毁

气象灾害具有种类繁多、范围广、频率高、持续时间长、连锁反应和群发性突出等特点。气象灾害对土地的损毁主要包括干旱、暴雨、寒潮与冷冻灾害等对土地的损毁。

干旱对土地的损毁主要表现在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由于降水量不足,导致土壤内的水分急剧蒸发,使土壤含水量降低,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同时也会出现土地龟裂,原有农田丧失耕作条件,造成农作物歉收或绝收。旱灾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也是广泛和深刻的,它造成地表水萎缩、湖泊干涸、河流断流、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导致土地沙化、影响农业灌溉、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4月17日,该省11个州市出现中度以上气象干旱、局部达特重旱,造成云南省323条中小河流断流,331座小型水库干涸,78.20万公顷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35.80万公顷,绝收面积8.53万公顷,林地受灾面积155.41万公顷,全省直接经济损失近100亿元人民币。2013年四川省内江市干旱,持续时间长达97天,土地龟裂严重,受灾乡镇多达53个,受灾人口35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25万公顷,成灾面积2.15万公顷,绝收面积0.30万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21.8万元。

暴雨对土地的损毁主要表现在长时间的强降雨对地表进行打击、淹没和冲刷,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从而对土地造成损毁;寒潮与冷冻灾害对土地的损毁主要表现在寒潮能够使土地表层温度急剧降到零摄氏度以下,同时也能够使土壤中的水分发生冻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的损毁。

(二)地质灾害作用对土地的损毁

地质灾害是指由地壳物质运动或其他地质作用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环境质量降低,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类安全和生态平衡,给社会和经济建设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事件。地质灾害种类很多,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地裂缝、岩爆、特殊岩土工程地质病害、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和海水侵入等。

对土地的破坏程度较大且最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堰塞湖等。这几种地质灾害往往在地震、洪涝灾区会连续、交叉出现,主要是因为地震发生,使原有山体发生松动或位移,岩石、土层间阻力减小,造成滑坡、崩塌,改变原有地貌特征,在降雨条件下,又形成泥石流,滑坡、泥石流、崩塌都会对发生区域的各类土地造成巨大破坏。例如,汶川地区、玉树地区和芦山地区在震后由于连续的降雨造成了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增大,损毁了大量的耕地、林地和农田基础设施;2008年9月24日,特大暴雨袭击地震灾区,许多地方形成山洪、泥石流,对灾区土地产生二次破坏,“9·24”泥石流致使北川老县城堆积物达数米高,其他许多沟口都形成了厚度不等的泥石流堆积扇;2010年8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突发强降雨,致使县城北部的三眼峪、罗家峪形成了特大泥石流,泥石流由北至南冲向县城,造成沿途房屋被冲毁,掩埋了一个有300余户群众的村庄,同时泥石流还阻断了白龙江,形成了堰塞湖。据统计,此次特大泥石流灾害中,遇难1435人,失踪330人,受伤2062人;共毁坏土地面积70.8公顷,其中罗家峪20.8公顷,三眼峪50.0公顷(其中损坏城区面积3.0公顷,毁坏耕地及农田基础设施47.0公顷)。

夹杂泥土、石块的滑坡、崩塌及泥石流会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致使上游水位上涨,淹没土地,而在堰塞湖溃决或泄洪时,形成洪水,湍急的河水冲刷下游土地(尤其是耕地),使下游土地遭到破坏。唐家山堰塞湖就是汶川地震形成的最大堰塞湖,堰塞湖不但淹没大量土地,在泄洪时直接冲毁了下游9个乡镇的大片耕地。

(三)洪水对土地的损毁

洪水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冰凌洪水、溃坝洪水等。洪水的破坏力非常强大,其对土地的损毁主要表现在:①对表土的冲刷,造成土壤大量流失,同时带走了大量的氮、磷、钾和有机质等养分,导致土壤肥力下降;②洪水直接冲毁作物,使作物减产或绝收;③水冲沙压,破坏灌溉与排水设施和交通运输设施,从而影响作物灌溉和种植。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已发生数次巨大洪灾。据统计,1950—2000年,全国水灾共造成26.3万人死亡,11074万间民房倒塌,平均每年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10%和5%,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达几百亿元以上。例如,1963年海河大水,水冲沙压造成失去耕作条件的农田达13万余公顷;1981年,四川盆地出现了罕见的大范围暴雨,使江河水位猛涨,沱江、涪江、嘉陵江及川江干流重庆至宜昌河段,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或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有的甚至超过最高历史调查水位,成灾巨大,洪灾造成四川省119个市(县、区)、3549个乡镇、15305个村民小组受灾,受灾人口1584万人,无家可归人数高达113万人,死亡888人(主要是房屋倒塌致死),伤13010人,牲畜死亡138812头,淹没房屋223.7万间,其中倒塌房屋139万间(包括冲走42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874000.00公顷,其中绝收228000.00公顷,冲毁耕地74666.67公顷,冲走粮食2.5亿千克,因灾减产13.4亿千克;1991年,江淮流域洪水灾害受灾人口4000万,死亡981人,受灾耕地面积866.67万公顷,倒塌房屋65万间,各项经济损失总和达756亿元;1998年,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及广东地区遭受洪灾,农田受灾面积达2229万公顷,成灾面积1378万公顷,死亡4150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51亿元;2011年,渠县“9·18”特大洪灾使县城渠江镇最高水位净涨25.36米,渠江出境段的望溪乡最高水位净涨25.00米,洪水导致渠江巴河、渠江流域超高水位运行达到30 小时以上,全县60个乡镇全部受灾,其中极重灾26个乡镇,重灾20个乡镇,轻灾14个乡镇,全县工业、农业、商业遭受重创,群众住房、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公益设施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6.35亿元。

(四)地震作用对土地的损毁

根据地震成因,地震可分为人工地震和天然地震。人工地震指爆炸、化学爆炸、机械振动等引起的地震;天然地震包括构造地震、火山地震、陷落地震和诱发地震等。我国地震活动广泛,频率较高,大部分地区遭受到地震的威胁。根据国家地震局编制的地震烈度区划图,全国地震基本烈度达到Ⅶ及以上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32.5%,处于Ⅶ及以上的城市占全国城市总数的46%,其中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占到70%。从地区分布来看,以华北、华南沿海和台湾、甘肃、新疆、青海、西藏、四川、云南的一些地区烈度最高,黑龙江、内蒙古、华中和华南地区烈度较低。

由于地震的发生,地壳内部应力释放,地壳发生位移,致使地面各类土地改变原有状态,造成土地的损毁,这类损毁主要由地震应力直接作用产生,表现为:①地面变化,包括地面起伏、地面凹陷、地面开裂等,断裂带附近地形地貌发生变化,有的隆起,有的塌陷,直接破坏土地原有面貌(如汶川地震后,彭州市白鹿学校地面起伏高差近2米);②农田基础设施破坏,包括耕地地面开裂、田坎变形垮塌、渠道垮塌开裂、水管变形扭曲等,使原有农田丧失耕作条件;③地面建筑物倒塌、开裂、倾斜,包括农村居民房屋垮塌,城镇房屋垮塌(如北川县城、绵竹汉旺镇等地),工厂、学校、医院等建筑物的倒塌(如东汽工业厂房、北川中学、都江堰聚源中学、都江堰中医院等);④公共设施的毁坏,公路、桥梁、水管、输气管、电力、通信等设施的破坏(如都汶高速公路大桥垮塌,彭州小鱼洞大桥垮塌,通往北川公路严重变形、塌陷等),该破坏主要属基础设施破坏,且承载设施的土地受地形限制较为明显。

(五)后期营力作用对土地的损毁

后期营力作用对土地的损毁是人为活动造成的,不属于自然灾害的范畴,但是它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而引起的,故这里把它纳入分析。后期营力作用造成的土地损毁是救灾占地和临时(安置)占地对土地造成的破坏或损毁。灾害发生后,一方面为了救助伤亡人员和抢救国家财产,救援人员、车辆和机械设备的通行,挖掘废渣的堆放,救援物质堆放等都会对土地造成破坏或损毁;另一方面,为了迅速安置灾民,将灾民转移到安全地方,为灾民解决急需的生活保障,常常在平坦的地方或耕地建立临时安置点、搭帐篷或建板房区,这也导致对土地产生一定程度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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