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有关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规定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有着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将程序合法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要素之一,极大地推动了对行政程序法的关注。


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了一系列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包括:



    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制度:如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审查制度、行政法规的公布程序等,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制度:如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等,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执行。

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规定了对重要行政处罚的公开听证,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公众参与原则。此外,审执分离、复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也确保了行政决策的公平和可救济性。


然而,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1990年以前相对薄弱,但自那时起,随着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出台,行政程序立法得到了显著加强,逐渐形成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在内的多元化程序体系。


尽管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仍面临系统性不强、偏重实体规定等问题。为了适应法治国家建设和国际接轨,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其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兼顾效率与权利保障,同时注重建立符合国情的听证制度,确保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充分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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