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下述哪些形式

如题所述

一)国际立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包括:
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
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统一商法典》的优劣。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国公司。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三)国家
国家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还有通过立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对外鉴订条约。国家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主权豁免: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投诉。
诉讼程序:即使国家同意应诉,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强迫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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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26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应答时间:2021-01-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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