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如下:
原公司与我签订过竞业协议,自劳动关系解除起12个月,不论任何原因从原公司离职,都不得到和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单位定义如下:同行业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原公司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上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研发,游戏运营,游戏策划等企业机构。
离职其,公司按近月来工资的30%标准计算(注。原基本工资1800,30%=640,我上海人,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原公司有权单方面完全或部分放弃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员工应配合签署《关于竞业限制事宜的确认函》。在敬业限制开始后但终止前。期限单方面有权完全或部分放弃要求员工承担竞业义务。
员工违约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员工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应当还公司,公司有权对员工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协议终止:
除了,公司倒闭,员工丧失劳动能力,员工重新招聘又与公司就职外 ,都无法终止。
大致如上:想得知是否是不平等条约,是否可以进行终止。(已签署过)
本人为公司底层员工
首先,我先贴一点关于劳动法中 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认为存在以下的一些情况:
第一,你的职位级别是属于公司最低层次,如果你能证明你的工作不涉及到关系公司利益的核心商业机密的话,你就不属于“第二十四条”中的人员范围;我想这个很难,因为如果企业要搞你的话,他可以通过方方面面的举证来证明你工作的重要性,在这点上,劳动者是弱势的。
第二,根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
第(二)款“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给你 30%的补偿不存在问题。但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认为这个是有失公平的。深圳法律是2/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里是过去12个月收入的1/3,都远远高于你基本工资的1/3。
所以,个人建议你不签定这个协议,从协议自由的角度出发,贵公司本身这个协议不存在太大问题。但是签不签字是你的自由了,如果你签定了,就表示你认可了。那就只能执行。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认为存在以下的一些情况:
第一,你的职位级别是属于公司最低层次,如果你能证明你的工作不涉及到关系公司利益的核心商业机密的话,你就不属于“第二十四条”中的人员范围;我想这个很难,因为如果企业要搞你的话,他可以通过方方面面的举证来证明你工作的重要性,在这点上,劳动者是弱势的。
第二,根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
第(二)款“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给你 30%的补偿不存在问题。但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认为这个是有失公平的。深圳法律是2/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里是过去12个月收入的1/3,都远远高于你基本工资的1/3。
所以,个人建议你不签定这个协议,从协议自由的角度出发,贵公司本身这个协议不存在太大问题。但是签不签字是你的自由了,如果你签定了,就表示你认可了。那就只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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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02
目前国家对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说在过低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可以判定竞业限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你和合同是合法的。
我个人给你两个建议:
一、640.00元如没有达到当达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试着到劳动仲裁机构去试试,看可否能裁定为无效合同(仅指竞业限制条款)。
二、你有终止合同条件太过苛刻,试着寻找法律手段,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内寻找转机。
总体而言,你所的情况甲方合同可能的合法性很大,对你十分不利,希望你能找到比我这更好的办法。
我个人给你两个建议:
一、640.00元如没有达到当达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试着到劳动仲裁机构去试试,看可否能裁定为无效合同(仅指竞业限制条款)。
二、你有终止合同条件太过苛刻,试着寻找法律手段,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内寻找转机。
总体而言,你所的情况甲方合同可能的合法性很大,对你十分不利,希望你能找到比我这更好的办法。
第2个回答 2019-05-09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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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1-12
第4个回答 2009-04-24
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间要支付员工不少于一年的公司,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时候同时约定经济补偿。违约金不得超过补偿金的三倍。公司必须定期支付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