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受托代销商品款是否仍记入存货的减项?

受托代销商品款虽然是负债类科目,但在以前资产负债表中一直是记入存货的减项,与受托代销商品抵消。新准则下也叫代理业务负债,网上查了下有人说仍记入存货的减项,而新资产负债表负债栏内也确实没有这一项。但09年初会书189页的账务处理表明,受托代销商品余额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余额在销售中并非一直相等(销售时就减少受托代销商品,返还货款时才减少受托代销商品款),那么都记入存货也无法相互抵消(导致存货余额减少),不就失去意义了么。
所以新会计准则下,受托代销商品款(或称代理业务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到底是记入存货减项还是记入负债的某栏(如其他流动负债)?
2楼,新准则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栏目内没有受托代销商品款或者代理业务负债这一项。

新准则下,放入负债,单列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款,属于流动负债。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2314项。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那个报表项是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特征在规定范围内自行调整的。
参见《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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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8
应记入存货的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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