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和什么的民主相结合

如题所述

  长期以来人们对民主集中制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认识,即将民主集中制当成是民主和集中的相加之和。而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民主集中制的错误做法大都与此错误认识直接相关。即使领导班子中主要成员的自身素质比较好,若持有此种错误认识,也不可能正确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只能是工作作风比较民主而已。鉴于这个情况,笔者特撰写本文,对视民主集中制为民主和集中相加之和的错误认识进行一些剖析,以期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所裨益。

  在国际共运史上,民主制和集中制曾经是两种根本对立的组织原则。民主制注重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要求作决策时必须遵循民主程序,按照多数组织成员所表达的意志进行决策;集中制不注重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由领导人按自己的意志来作决策,组织成员只能无条件地服从。

  1847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即共产主义者同盟,是由1834年建立的工人政党即流亡者同盟改组而来的。流亡者同盟是一个“绝对秘密的组织”,其组织原则是不重视党员权利的集中制。流亡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坚决争取和斗争,特别严肃而慎重地将党的组织原则改成了注重保障党员权利的民主制。19世纪后半期,欧洲各国工人政党内部在党的组织原则上,一直存在着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反复交替与斗争。德国工人运动中的拉萨尔派还要把集中制推广到工会组织中去,并于1868年在全德工人联合会的章程草案中规定实行集中制。对此,马克思非常严肃地指出:“至于章程草案,我认为它在原则上是错误的”。“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 显然,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看来,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只能是民主制,不应是集中制。

  基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内布尔什维克对孟什维克斗争的实际需要,列宁于1905年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年12月召开的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专门讨论了这个原则,并在1906年4月召开的党的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将这个原则第一次写进了党章。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民主制的继承和发展,与民主制一脉相承,二者的内涵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是更加强调民主制原本就包含着的集中要求,更加强调在充分保障民主权利、严格遵守民主程序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统一意志,以防止和克服党内因组织松懈、思想涣散而造成分裂的不良倾向。

  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能将其看作是“民主”和“集中”的简单相加或“有机结合”,成为不伦不类的“民主和集中制”。在俄文中,作为一个词组的民主集中制,前一个词是形容词,意为“民主的”;后一个词是名词,意为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本义就是“民主的集中制”。俄文的形容词有明显的词尾,一看就很清楚,不会因发生歧义而将其当成名词来理解,不会把民主集中制误解为“民主和集中制”。

  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民主集中制的对立物是专制集中制。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是对集中的规范和要求,民主集中制就是在充分保障组织成员民主权利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制。这种民主集中制,同无视组织成员民主权利、实行多数服从少数甚至服从一个人的专制集中制有着根本的区别,也同否认任何权威和服从的无政府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

  鉴于列宁提出的“民主的集中制”的原意,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党纲中对党的组织原则的表述也是“民主的集中制”。直到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所使用的仍然是“民主的集中制”的提法。那么,这个提法怎么就变成了现在“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呢?特别是,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怎么又被越来越普遍地误解为是民主和集中二者的简单相加呢?

  我们的汉语有文字书写简约、口头表达顺畅的传统,写的时候能少用一个字就少用一个字,说的时候能不停顿就不停顿。“民主的集中制”中的“的”字,念起来要稍微停顿一下,比较拗口,不太顺畅;写起来又要多写一个字,比较麻烦。而汉语无论是口头表述还是文字书写,形容词所连缀的“的”字大都是可以省略的。正是由于汉语的这个传统,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民主的集中制”约定俗成地逐渐就成了“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按照过去通常的讲法,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原则,主要包括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既可以指政党、团体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又可以指国家的组织和领导制度。

  换一个新的视角去认识民主集中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第一,民主集中制有两种性质,一是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第二,民主集中制有几种类型,一是作为民意表达制度的代议制,二是作为决策和执行制度的委员会制,三是作为决定事项具体手段的票决制;第三,民主集中制有几种不同的构成方式,如:选民选举出总统是民主,总统组阁是集中;国会立法和监督是民主,总统签署或不签署法案或解散国会是集中;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有限自治是民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是集中;国会立法是民主,法院司法是集中,等等。我们所要发展的党内民主,应当是上述种种民主集中制具体方式在党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及其相互作用方面的综合体现。

  简单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包括两方面,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
  在党的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长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论党》,是刘少奇1945年在中共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重温报告对民主集中制的阐述,有着重要的意义。刘少奇解释说: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
  不是个人专制主义。”报告批评不了解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领导脱离党内的民主,脱离党员群众,并把此种状态名之曰“集中”,以为自己可以独断。他们总有站在党的组织之上来命令党,支配党,而不是站在党的组织之内来服从党、受党的支配的错误倾向。报告指出,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的现象,是党内生活中的两种极端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都极大地损害与破坏党内的真正统一与团结,全党必须警惕,严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
  民主集中制之所以又进一步被误解为是民主和集中二者的简单相加和“有机结合”,主要有两个原因。

  其一,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不了解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的集中制”转化、简化而来的,于是就望文生义、自以为是地将其理解成了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内容,是二者的相加之和。

  其二,新中国成立之后不久,毛泽东的个人专断乃至专制作风迅速滋长,在对许多问题的处理上越来越背离了民主集中制的应有规范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要为自己的错误做法进行辩解的本能,他有意无意地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违背其原意的新的解释。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重要著作中,毛泽东说:“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此后,为了贯彻执行最高领袖的旨意,党的宣传工具又大张旗鼓、坚持不懈地把民主集中制诠释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样一来,民主集中制自然就以讹传讹地成了民主和集中的二者相加之和。

  历史实践表明,将民主集中制误解为民主和集中的相加之和,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是许多违背民主集中制现象的重要思想认识根源。现在,我们要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坚决走出对民主集中制的这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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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11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第2个回答  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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