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找不到人并且联系不到叫失联。
定义:
法律上规定,失联2年以上,可定为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宣告他失踪。至于如何具体介定下落不明,可以用最通俗的想法来理解,就是离家出走,而且家人四处联系和寻找都找不到人。
认定失联情形的情况: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
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失联人员向公安报案方法及失踪人口户口注销:
报案方法:
1、直接去派出所保安即可。
2、如果失联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地派出所是可以不接受报案的。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行踪,这是公民的民事权利。
如果失联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失联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证据表明有遇到危险的可能性。这两种情况当地派出所必须接受报案,否则就是涉嫌违法。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失踪人口户口注销:
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亲人走失满两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满2年,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凭法院宣告文书,到派出所户籍室就可以办理户口注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