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又有国务院出台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究竟是以哪个为准?

08年的新劳动法没有明确的劳动时间的规定,那是以老的劳动法的工作时间为准还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准?

  以劳动法为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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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2个回答  2009-05-30
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边四十个小时为准..
另,每个月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5-30
你好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不能超过44个小时 法律要优先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4个回答  2009-05-30
44小时,应该以此为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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