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邦联条约到联邦宪法,美国政府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如题所述

在美国独立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实行的分而治之政策,导致州与州之间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状态。独立战争期间,这些殖民地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力机构。1781年,《邦联条例》生效,美国开始实行邦联制。在这个体系下,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国会作为邦联政府唯一的机构,由各州代表组成,但各州真正的权力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邦联政府的弱点主要体现在财政、经济和国防三个方面。首先,邦联政府只是各州的联合体,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特征。其次,由于缺乏征税权和对州际贸易、对外贸易的控制权,邦联政府的经费依赖于各州的缴纳,这使得它在处理国家事务时显得软弱无力。第三,国防上,邦联没有统一的军队,各成员国之间不存在隶属和制约关系,这导致邦联国会缺乏权威和执行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787年,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从而使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从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在联邦制下,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而州政府则主要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享有最高权力,相互之间不得进行任何干涉。此外,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制的确立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既体现了很大的优越性,但也暴露出一定的弊端。联邦制的优越性在于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然而,联邦制也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这导致了低效率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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