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如题所述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着重于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国务院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类取水许可证进行审验,包括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许可证,以及部分其他用水许可证(30%至50%)。年审工作在每年12月前进行,与用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审批同步进行。

年审工作遵循“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上级部门发证的许可证,若委托下级管理,由受托方负责审验。上级机构有权抽查复审下级的审验结果。年审内容包括取水人法定代表人变动、取水标的变更、取水量分配变化、设施运行状况、节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取水与退水地点变化、退水水质达标以及相关事项的审核。

在年审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对量水设施进行校验,确保数据准确。取水地点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须进行相应的登记更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施或运行异常,取水人将被要求限时改正;对水耗超标者,可能面临核减取水量的处罚。连续停止取水超过一年,除非有特殊情况,取水许可证将被吊销。

年审结束后,取水许可的审验记录和违章处理意见会被详细记录在许可证上,并由监督机关盖章。水行政主管部门需逐级上报年审总结报告,涵盖发证总数、审批取水量、年审问题处理及改进建议等信息。年审费用由接受审验的取水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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