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概念不同,所构成的罪名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失职会构成渎职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玩忽职守构成的是玩忽职守罪,是指存在过失行为。

一、失职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

(一)失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是过失;

(二)失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失职的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一)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三)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失职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是犯罪的构成不同,法律概念不同,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的客体上存在差异,一个侵犯的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一个侵犯的是生产安全,这两种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犯罪的主体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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