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案例,一条狗的官司

甲拾得一宠物狗,将其养在家并贴出告示寻找狗主人,一天将狗带出散步,将乙咬伤。乙起诉要求赔偿,这时狗主人丙找到甲要求还其宠物狗。请问,该列谁为被告?怎么赔偿?
如果列甲的话,乙到时说我不要狗了,那是不是就无法追究乙的责任了?
请给出法条和法理解释,谢谢我会补加的哦
丙什么都不要付出,还能要甲还狗?
甲什么都没得到,还得赔钱。
这要是赔偿大,把人咬死了,那~~~~~~

你好,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应该列丙为被告。丙应当赔偿乙因咬伤花去的医疗费等费用。
见下列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甲与丙之间为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甲在管理宠物狗时并无过错,故无需对乙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甲不要狗了,等于做出了将狗赠与甲的意思表示,和作为狗的主人承担责任是两回事。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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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01
这个问题,太简单了,给你简单的说明吧。

甲一定需要赔,这是介于诉的相对性。但是他的赔偿最终是算在丙身上。

乙已经出现了,就不能说我不要这只狗了之类的,即便不要这狗,也是需要赔偿甲的。

如果乙没有出现,则甲需要赔偿,待找到乙后,再由乙赔偿甲。
第2个回答  2009-04-30
应该列所有人和管理人二个。管理人系无因管理,在其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应由所有人给付。但其狗伤人系管理人的过错。作为狗主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3个回答  2009-04-30
乙丙之间为损害赔偿只债,甲乙之间为无因管理之债。明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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