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张某2013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通过境内的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款2000元.(1)应纳税所

(案例1)张某2013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通过境内的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款2000元.(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款限额=4000*30%=1200元;(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200)*20%=560元
(案例2) 张某2013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通过境内的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款1000元.(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款限额=4000*30%=1200元;(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000)*20%*(1-30%)=420元
我所知:根据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疑问:案例1为何没有(1-30%)案例2有
此外,例3
2013年4月,李某出版一本小说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272)元

80000*(1-20%)=64000
64000*30%=19200
(64000-19200)*20%*(1-30%)=6272元

3题都对,都有矛盾,到底什么情况下要免缴纳30%即乘以(1-30%),
我知道肯定不是所谓超过限额的问题,不要想得那么简单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以,案例一的计算是对的。案例二是错的,没有这个30%减征,案例三是对的,稿酬收入有30%的减征

另,国税总局有一些关于税收减免的政策,对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残疾人,其个人所得税可减征三成
本案例并没有明确指出有这种情况。追问

不好意思,题目例题2不是劳务报酬所得,是搞酬所得

我在输入时错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