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经卖掉,但原租客不愿意搬走,该怎么办?

我在今年8月份要卖掉房子,已经收了买房人的定金。但我房子一直有租客,合同是到14年4月份到期。我在今年的7月底已经告知租客我要卖掉房子,并且已经和他口头协商好,答应在今年8月15号前搬走,腾出房子给我。但现在已经18号了,离我们口头协商的日期已经过去了三天,我再打电话询问租客,他说自己回老家了,意思就是说合同没到期,他不会搬。
当时我们协商的是,我退回两个月的房租和所交的押金给他,他尽快搬走。现在我已经和买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答应在房产办理过户期间,由买房者入住。但租客反悔未履行口头协议,我该怎么处理,才能让他搬走?

可以向原房主主张违约金的。至于违约金多少,双方的约定不是太具体,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孙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孙女士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2、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离的现象,房东应这样做:告知其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如3天)搬离并交清房款,否则向法院起诉。如在告知期限内未搬离,到法院立案庭起诉,并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内的货物。起诉还房款、迟延给付房款的同期银行利息、搬离租屋、给付超期租住的租金。

3、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出租给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时间作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沟通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对房屋的使用进行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扩展资料

有些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继续向承租人收取房租。这实际上是承诺了租赁期的延长,而不能称承租人违约。但这种延长的租赁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易于产生纠纷。因此,如双方都愿意续约,应重新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由于某种原因,确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承租人以经济赔偿。

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当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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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你除了赔偿他的损失以外,还得满足他的条件,当然是你能接受的条件了。咱们得懂法,我给你分析分析,你别不爱听啊:
一 作为承租方,同等条件下,他有优先购买权,他是否签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没签,他就可以告你们的合同无效,他有权优先购买。
二 买卖不破租赁,即买卖行为不影响租赁行为,承租方可坚持住到租赁合同期满为止。到了法院,法官都会判承租方赢。
目前,你只能和承租方协商,求得他的谅解(你知道该怎么做),只有这样,才不会违反你和买方的合同约定,否则,承租方拒不搬家,你就得赔偿买方,不能如期交房的损失。再努努力吧,相信你会解决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18
叫警察,再不走,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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