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乘警对哪些案子具有管辖权??

哪些案子归乘警管,哪些不归当车乘警管,站台上准备上车时丢的钱包,归当车乘警管辖吗??

  铁路乘警有以下权利:
一、管理旅客列车治安,维护公共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并调查报警案件,制作有关材料,保护重特大案件现场
三、查缉通缉犯和各类犯罪嫌疑人
四、开展防火灾、防爆炸、防盗窃、防治安灾害事故和法制宣传教育
五、指导列车群防群治工作
六、会同列车其他工作人员做好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七、监督和知道乘务员查堵危险物品和违禁品
八、参加“三乘”联检和列车消防检查
九、指导列车长建立“三乘”治安防控网络
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警卫对象乘车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协助各地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人员在列车上进行的侦查、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工作
十二、协助国家机要人员的护送机要文件等工作
十三、协助边防、海关部门在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
十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上述群众劝返稳控工作
十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十六、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列车上的犯罪案件由铁路公安、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20
站台上丢钱包,找车站派出所,值班民警做丢失物品的笔录。

列车上发生的事情,属于列车乘警管。
第2个回答  2015-07-18
1987年《旅客列车、轮船乘务民警工作细则(试行草案)》中规定:乘警是铁路航运公安机关派出在车、船上管理治安,维护秩序的人员。
铁道部公安局在1995年印发的《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乘警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人员。
《铁路乘警学》(贾永生 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中阐述:乘警是乘务民警的简称,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在旅客列车上担当乘务工作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人员。乘警是旅客列车的治安保卫者,肩负着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列车治安秩序,保护旅客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

以下是《旅客列车、轮船乘务民警工作细则(试行草案)》部分: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向旅客进行防火灾、防爆炸 、防盗窃、防治安灾害事故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并调查报警案件。
第十一条 查缉通缉犯、流窜犯。
第十二条 管理治安,维护列车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指导列车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治安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预防、处置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指导、配合乘务员查堵危险品。
第十六条 协同列车长组织旅客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
第十七条 协同警卫部门做好国家警卫对象乘车的安全警卫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若在列车上进行的侦察、逮捕和押解人犯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边防、海关部门在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变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限

第二十一条 查破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一般反革命案件),保护重大、特大案件现场。
第二十二条 对抓获的各类犯罪分子进行初步审查并做讯问笔录,移交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当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没收违禁品,将情节严重的交前方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危害的精神病和醉酒的人。可以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止外籍旅客的违法犯罪活动,查明情况。收集证据,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使用佩发的武器、警槭。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列车始发前、终到后,应对列车进行全面治安检查。运行途中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会同乘务员维护旅客乘降车秩序,防止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伤亡事故。
第四十条 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活动。
第四十一条 查处违法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淫秽物品和流氓滋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向押解人犯、遣送收容人员、护送精神病人的人员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帮助他们做好看护、警戒工作,防止发生行凶、跳车、逃跑、自杀事件。
第四十三条 发现集体乘车上访人员 ,应配合列车长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闹事。同时,查清上访人员的人数、去向、到站,上访目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及工作意见、要求,及时向停车站派出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及乘务员.组织旅客开展治安联防活动,调解旅客纠纷故。
第四十五条 协同列车长查验车票,维护秩序,掌握情况,注意从中发现违法犯罪嫌、可疑人员。
第四十六条 会同乘务员及时清理随车叫卖等闲杂人员。

第六章 案件查处

第四十七条 乘警应及时受理旅客报案,严禁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草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报案应如实登记,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案犯特征、造成损失等主要情况,作好笔录。
第四十九条 对正在实施的现行犯罪活动,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犯罪,抓捕罪犯。如犯罪分子远离现场但仍在车上,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搜捕。对发现的可疑人和物,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审查和检查。
第五十条 依靠乘务员和旅客保护犯罪案件现场。
第五十一条 对案件中的受伤人员,应协助列车长组织紧急救治。需要送医院救治的.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五十二条 访问现场的旅客及有关人员,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发现犯罪线索。发生重大火灾和爆炸等案件时,还应进行旅客定位登记,搞清出事前后旅客的位置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根据受理报案情况和现场调查结果,分析、确定查破方向和范围,采取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案情重大、性质严重的案件。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乘警队和经由地铁路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支援。
第五十五条 对于当场捕获、旅客扭送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要采取措施。严格看管。防止发生逃跑、自杀、行凶、串供、毁番毁灭证据等问题,并及时搜集证据,按规定移交前方站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退乘后,对值乘中受理的案件、移交车站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如实汇报。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第八章 紧急治安事件处置
第六十二条 乘警依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工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爆炸、火灾、水灾、行车重大、大事故等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和旅客抢险抗灾。向发生地的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报告情况,请求救援。
第六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旅客抢救伤员,疏散处在危险环境中的旅客,安定旅客情绪,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五条 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事件(事故)原因、经过,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调查、审查、控制犯罪分子、肇事者或嫌疑人。
第3个回答  2013-08-20
乘警队

1987年《旅客列车、轮船乘务民警工作细则(试行草案)》中规定:乘警是铁路航运公安机关派出在车、船上管理治安,维护秩序的人员。
铁道部公安局在1995年印发的《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乘警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人员。
《铁路乘警学》(贾永生 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中阐述:乘警是乘务民警的简称,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在旅客列车上担当乘务工作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人员。乘警是旅客列车的治安保卫者,肩负着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列车治安秩序,保护旅客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

以下是《旅客列车、轮船乘务民警工作细则(试行草案)》部分: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向旅客进行防火灾、防爆炸 、防盗窃、防治安灾害事故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并调查报警案件。
第十一条 查缉通缉犯、流窜犯。
第十二条 管理治安,维护列车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指导列车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治安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预防、处置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指导、配合乘务员查堵危险品。
第十六条 协同列车长组织旅客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
第十七条 协同警卫部门做好国家警卫对象乘车的安全警卫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若在列车上进行的侦察、逮捕和押解人犯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边防、海关部门在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变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限

第二十一条 查破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一般反革命案件),保护重大、特大案件现场。
第二十二条 对抓获的各类犯罪分子进行初步审查并做讯问笔录,移交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当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没收违禁品,将情节严重的交前方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危害的精神病和醉酒的人。可以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止外籍旅客的违法犯罪活动,查明情况。收集证据,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使用佩发的武器、警槭。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列车始发前、终到后,应对列车进行全面治安检查。运行途中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会同乘务员维护旅客乘降车秩序,防止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伤亡事故。
第四十条 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活动。
第四十一条 查处违法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淫秽物品和流氓滋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向押解人犯、遣送收容人员、护送精神病人的人员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帮助他们做好看护、警戒工作,防止发生行凶、跳车、逃跑、自杀事件。
第四十三条 发现集体乘车上访人员 ,应配合列车长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闹事。同时,查清上访人员的人数、去向、到站,上访目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及工作意见、要求,及时向停车站派出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及乘务员.组织旅客开展治安联防活动,调解旅客纠纷故。
第四十五条 协同列车长查验车票,维护秩序,掌握情况,注意从中发现违法犯罪嫌、可疑人员。
第四十六条 会同乘务员及时清理随车叫卖等闲杂人员。

第六章 案件查处

第四十七条 乘警应及时受理旅客报案,严禁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草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报案应如实登记,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案犯特征、造成损失等主要情况,作好笔录。
第四十九条 对正在实施的现行犯罪活动,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犯罪,抓捕罪犯。如犯罪分子远离现场但仍在车上,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搜捕。对发现的可疑人和物,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审查和检查。
第五十条 依靠乘务员和旅客保护犯罪案件现场。
第五十一条 对案件中的受伤人员,应协助列车长组织紧急救治。需要送医院救治的.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五十二条 访问现场的旅客及有关人员,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发现犯罪线索。发生重大火灾和爆炸等案件时,还应进行旅客定位登记,搞清出事前后旅客的位置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根据受理报案情况和现场调查结果,分析、确定查破方向和范围,采取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案情重大、性质严重的案件。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乘警队和经由地铁路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支援。
第五十五条 对于当场捕获、旅客扭送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要采取措施。严格看管。防止发生逃跑、自杀、行凶、串供、毁番毁灭证据等问题,并及时搜集证据,按规定移交前方站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退乘后,对值乘中受理的案件、移交车站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如实汇报。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第八章 紧急治安事件处置
第六十二条 乘警依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工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爆炸、火灾、水灾、行车重大、大事故等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和旅客抢险抗灾。向发生地的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报告情况,请求救援。
第六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旅客抢救伤员,疏散处在危险环境中的旅客,安定旅客情绪,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五条 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事件(事故)原因、经过,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调查、审查、控制犯罪分子、肇事者或嫌疑人。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