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企业有关资料显示如下:⑴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捐赠支出20万元,支出罚款支出5万元
⑵本年度业务招待费用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3万元,已经记入管理费用
⑶本年度赞助开展大型娱乐活动,支付赞助费20万元,已经记入销售费用
要求:⑴用文字说明上述支出中哪些属于税前扣除项目,哪些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
⑵计算2014年度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1、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捐赠支出20万元,支出罚款支出5万元。
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扣除捐赠支出:300×12%=36万元,实际捐赠支出20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不需作纳税调整。
罚款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因此,这个罚款支出5万元,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本年度业务招待费用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3万元,已经记入管理费用,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赞助开展大型娱乐活动,支付赞助费20万元,已经记入销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这个赞助支出20万元,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5万元+3万元+20万元=328万元
2014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328万元×25%=82万元。
捐赠的不能超过利润的12%,,捐赠的可能前部税前扣除。.
罚款不能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
赞助费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