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关于酒后驾车的新闻评论

以 最近 酒后驾车的新闻为话题的新闻评论

严惩恶性酒后驾车法律不能有盲点   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撞死5人,包括一名孕妇。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愤极大的肇事者,应加大惩罚力度。  6月30日,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最终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腹中胎儿几乎被挤出,死状惨烈。经化验,他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81毫克,而达80毫克即构成醉酒驾驶。目前,张某已经被刑拘。(7月2日《扬子晚报》)  肇事者对生命的严重藐视,点燃了舆论的怒火,虽然肇事者表示忏悔,并承诺积极赔偿死者,但很多人认为赔偿不足以偿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恶,主张对张某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甚至直言将其枪毙。  这其实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间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舆论激情之间的落差。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醉酒肇事的恶性案件,法律缺乏合适的条款来惩处,形成了盲点,不能满足民众对正义的诉求。  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条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当事人不希望发生车祸,或者轻信车祸可以避免,这种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所以刑法的量刑较轻,一般在三年以下,至多七年。  而据报道,张某仅两年内就有80次违章记录,其中超速39起,这还只是他的一辆车子的记录。再加上,体内酒精数倍于醉酒标准,撞人以后拒不停车,直至被逼停。无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张某的行为与普通酒后肇事有着重大区别,交通肇事的罪名的确相对太轻。  但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指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危险方式必须与放火等的危害程度相当。它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即便像张某这么恶劣的醉酒肇事,也不可能像爆炸那么严重,张某只是一种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还没有穷凶极恶到想剥夺他人的生命,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  还需要说明,有人建议对于醉酒驾车肇事按“过失杀人”定罪,这也是一种误解。“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杀人”的重罪,其实并不比交通肇事罪更重,而且在小区里发生的车祸就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所以说,这形成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愤极大的肇事者,应加大惩罚力度。  此外,当下车祸的肇事者一般是强势方,往往带有官员、明星、富二代等符号,成了舆论的起爆点,掺杂着社会底层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诉求,使事件由普通交通事故变成公共事件,这将考验警方的执法智慧和执法公正。比如,明星周杰驾无牌奔驰发生车祸后,先报案再失踪,最后投案。虽然有酒后肇事的嫌疑,但警方从法律上已经很难认定。这引发人们对执法公正的质疑,好在警方最终认定周未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构成肇事逃逸,给了民众一个说法。  所以,除了立法跟上,警方的处置程序应透明公开,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民间的质疑,这样才能把恶性车祸对社会的伤害降到最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9-01
首先,我可以百分百地告诉大家,我不是有车族,今后也不打算买车,永远地做一名“无车族”。二年前,一位有车的朋友请我去饭店吃饭,喝过头还能悠然地送我回家,路上我借着酒劲对他说:“我最痛恨酒后开车的”。他笑了,对我说:“怕了,那去打的”,我果真的打的回家。第二天,接到他的<SPAN class=t_tag .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E7%94%B5%E8%AF%9D">电话</SPAN>,说是他的车在河里,他没事,他准备把车给卖了,跟我一样做一个“无车一族”,我说:“我最痛恨酒后开车的”。他笑了:“这几天就去将驾驶证消了,和你一样——最痛恨酒后开车的”。
虽然事后我知道,他不但没有消了驾驶证,车还是在开着,但是那个酒是绝对地不喝了。有时我与他谈到此事,他说:“你说的对,我最痛恨酒后开车的,但车还是要开的嘛,哈哈……”。
朋友,你对酒后开车有什么看法,是否有酒后开车的经历和遇到过这方面的事情,或是有让喝酒与开车两不误的好办法,不妨来谈一下,茶后一聚,让开车族们引以为戒。
第2个回答  2013-09-01
上有天堂 下有苏杭 来到苏杭 送到天堂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