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疫情隔离政策有哪些?

如题所述

辽宁省最新隔离政策是国外入境辽宁省的人员需要集中隔离14天,食宿和检测费用自理;国内入辽宁省的需要分情况,来自重点地区的仍需要隔离,各市的规定也不太相同,具体如下:

一、国外入境辽宁

2020年4月14日,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对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六市海港以及丹东陆路口岸入境的全部人员,一律严格卫生检疫,一律就地(第一入境点所在市)集中隔离14天,一律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和一次血清抗体检测。隔离期间食宿和检测费用自理。

二、国内入辽宁省

1、沈阳规定

近期有聚集性疫情发生地区来辽宁人员,须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且能提供近7天内本人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无相关健康证明的,须在属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或单独居家隔离观察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隔离期间食宿及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自近期有聚集性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须单独居家隔离观察14天,如不具备条件须到属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

2、大连规定

1)14日内有黑龙江省、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旅居史的来(返)连人员,尤其是14日内曾去过哈尔滨市医疗机构,以及接触过哈尔滨市、绥芬河市、满洲里市发热病人的来(返)连人员,须在抵连前自行或通过特定关系人(亲属或在连接待人员)主动向目的地社区和单位进行健康申报。

2)对上述地区来(返)连人员,如持有绿码且能提供近7日内本人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或血清特异性保护抗体阳性检测报告)的,应尽快再做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的,可凭绿码正常通行;如持有绿码但不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应尽快进行核酸检测,并在间隔24小时后再做1次核酸检测,2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可凭绿码正常通行。

检测报告出具前实施“一人一间”居家隔离。如无绿码且不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一律进行14天“一人一户”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一人一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须在目的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隔离第2日和解除隔离观察前)。核酸检测及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上述人员如有发热等症状的,须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告,社区(村屯)立即通知120急救车将其送到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

3)对经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口岸入境的人员,如抵连前已经实施隔离医学观察且能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的,要继续实施14天居家隔离观察,并在隔离第7日后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能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的,须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并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核酸检测及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4)大连市所有公共场所、住宿单位(含出租房)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制,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上述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

3、鞍山规定

湖北、黑龙江等重点地区来(返)鞍人员集中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满后要继续跟踪监测14天。对于在外省市隔离期满的来(返)鞍人员仍要进行核酸检测和血清抗体检测。

扩展资料

其他入辽宁人员规定

1、外省来辽返辽人员

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登记,如实报告出行方式、健康状况等信息,严禁瞒报、迟报。坚持用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突出抓好疫情重点地区来辽返辽人员监测、跟踪、筛查工作,设立相对固定的集中隔离场所,动态调整防控措施。

2、学生返校准备

全面核实返校师生员工30天内出行轨迹和健康状况,对参与开学运转活动的所有教师、教职员工实现检疫检测“全覆盖”,对学生实施学校到家庭点对点闭环轨迹管理。通过家长会、班会等形式,反复宣讲解读《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划小管理网格,坚持一校一策、一班一策,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体温监测和日报告、零报告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辽沈智慧党建平台— 所有入境人员一律集中隔离14天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的通告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市健康委员会—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参考资料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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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2

1、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

6、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

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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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8-02
夫妻一同从日本回国是分别隔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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