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能

如题所述

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既要完善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界定和保护各类产权;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扩大市场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对产品定价和产品质量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要打击违法行为,把握方向,推动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1.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任何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行动标准,特别是网络商品交易这种新兴产业和新型购销形式必须要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依法监管的机制和手段。实行网络主体资格实名制认证,变"无形"监管为"有形"监管。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体系,对网络经营者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进行域名核准与网络经营主体认证。另一方面,要循序渐进,制定法律法规要符合实际情况,有其实用性和适用性,合理有效的方式不是单单上级直接研究相应法律法规,而是同时要下级监管部门,甚至可以包括民间组织、群众网民,通过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一向上级通报一上级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归类并制定法律法规,这样才更具实用性。
2.建立网络交叉联动系统,提高各方面协作监管能力。
工商部门在监管实践中,"以网管网"的原则已经基本成形,虽然具体办法还在制定当中,但建立网上商品交易监管网和信息网,在线监管并及时公布在网络商品交易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也基本确立。然而,由于监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而且工商部门的监管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网络商品市场监管过程中必须加强各监管方之间的协作,提高网络商场监管能力。应建立区域之间、政企之间、行政监管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各级信息共享和联动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另外,工商部门在对网络市场监管过程中要分清主次,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先重要再次要,先抓点再抓面,先监测管理较大的有影响力的网站和监测重点如食品药品的商品,再一级一级的按照主次来层层抓起,从而逐步推行全面的网路监管。
3.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全力提高维权工作能力。
网络商品交易是一项新型的产业,工商部门网络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监管工作经验也相对欠缺,需要不断改革监管方法。网络商品交易中心的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协助买方对商品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方可入网工商部门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方式,对所有入网商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行处理,对违规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分类,对违反经营原则的店面进行警告提示或者查封网店处理。另外可以通过网上监管信息发布,警示消费者在整个购买过程中要仔细注意各个环节,如看网站是否正规,是否有ICP证书、工商备案的红盾标志等。另外,工商部门可以建立网络12315举报投诉平台,并构筑各地12315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设立专门的网络联系人员,及时对网络投诉、举报做好统计和初步分析,同时各地举报投诉中心应加强交流,合理的利用人力物力资源来开展维权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
4.工商部门网络监管人员素质急需提高。
要实现现代化的网络监管就必须有相应配套的监管人员,或者说监管人才。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向以传统市场监管方式开展工作,所以监管人员欠缺懂得和熟悉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人才相对缺乏,既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业务又懂计算机网络的复合型人才就更少,各地工商部门要熟练的掌握电脑监控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至少目前来说还不现实。所以着力培养专业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势在必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应强化学习培训,召开专门的网络监管业务培训班,先通过对业务骨干的培训,阶段性的提高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全面发展,相关部门在配套监管设配的提供上和培训费用方面应给予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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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4
20世纪末,随着Internet在全世界的飞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异军突起,成为21世纪最有希望、最具活力的新兴商品交易形式。在商品经济发达国家中,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十分活跃,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在整个商品交易市场中,网络商品交易量甚至已经占到整个商品交易量的70%以上,中国的网上商品交易量占总商品成交量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网络商品交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带来了便捷,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把握趋势,进一步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任何事物特别是新兴事物,有一利必有一弊,在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速度惊人,我们为网络商品交易这个新兴产业兴奋的时候,在我们享受网络商品交易给我们带来新鲜和便利的时候,随之而来的诸多不规范问题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种网络商品交易的弊端也阻碍了这个行业的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成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那么如何提高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方面的监管能力,我们则需要层层分析。一、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优点和快速发展的原因1、准入相对比较宽松,发布销售信息、开网店几乎不需要传统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受经营资本限制、不用经营场所、甚至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就使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大大降低,为销售者提供了更多的经营机会。2、用户不受传统的交易限制,如地域、信息资源限制,可以在任何能接上因特网的计算机或其他个人信息终端来浏览行情及下达交易指令,省去了用户在营业部与家中来回奔波的麻烦。另外可充分利用因特网的优势以获取更多的资讯信息及可同时进行更多的网络应用,网上的行情信息比较丰富,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切换行情较快的行情信息,可以通过网上信息交流获得更多的交易信息,使商品交易更公平更便捷。3、一方面为消费者节省了自己逛街的时间、物理距离的成本,想想以前自己在传统店买了东西如果有售后问题一定要自己跑去解决,而现在在网上购物基本快递都能解决了,不用自己跑,一些大的商家还负责快递费 ;另一方面由于网上商城压缩了物理店以及店员的成本,所以价格有优势 ,尤其是手机、数码产品在传统店猫腻比较多,数码广场的小柜台又经常换,但在大的网店或大商城网络代理店买的话质量和售后都有保证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带来的问题人们对网络商品交易中所存在问题进行议论和抨击的热情丝毫不亚于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喜好和追捧,因为新兴的网络交易市场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缺陷。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调控乏力, 甚至连到底要不要办理营业执照现在也是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这就使得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基本接近于放任状态。甚至就是这种不算健全的法律法规网络公司还普遍缺乏了解,缺少网络商品交易的合法意识,更不用说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更是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和解决方法。2、网络监管能力弱。目前的网络监管方主要以工商、公安、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各大网站等部门为主,但是由于卖家数量巨大,经营杂,有些网站每天就有数千万商品信息同时发布,而监管方人力物力资源有限,仅靠网络初级监管系统和人工方式逐一进行网上巡查,根本无法实现对如此众多的商品信息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而且很多网店都以虚构名称注册经营,一旦发生问题,难以找到实体经营者,这给网络监管带来很大难题。3、各种新问题呈现多极化。主体资格难以界定,有的既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销售集于一身,甚至自己点击自己的商品以提高表面销售量和信誉;网络商品交易遍及全国甚至世界其他国家,经营者、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地区,给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解决带来巨大挑战;还有如何处罚违规经营者、虚假经营、夸大产品等等一系列新问题层出不穷。工商部门作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中坚力量到底该采取什么方式履行这一监管职责呢?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曾指出,“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既要有中国特色,也必须符合国际网络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点就是要依法依规准入,其目的就是绝对的方便和鼓励网络发展 ,既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也确保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就是说,我们一方面要完善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不能矫枉过正,同时必须要把握方向,大力推动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所以我们要努力的研究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方法,切实、合理、有效的开展网络监管工作。1.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任何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行动标准,特别是网络商品交易这种新兴产业和新型购销形式必须要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首当其冲的直接摆在面前的就是网上营业执照办理问题。既要对经营规模较大或者销售特殊商品,需要审批商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要求必须办理,但又不能一刀切式管理,以免引起和扩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北京市工商局的“网店新规”要求所有网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出台后舆论一片哗然,几乎受到一边倒的反对之声,对其目的和可行性提出了广泛质疑。这也是实际情况,我们要求作为大多数销售额、成本较小、盈利比较少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要求他们要有经营资格和经营场所也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要循序渐进,制定法律法规要符合实际情况,要有其实用性和适用性,合理有效的方式不是单单上级直接研究相应法律法规,而是同时要下级监管部门,甚至可以包括民间组织、群众网民,通过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向上级通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归类并制定法律法规,这样才更具实用性。2、建立网络交叉联动系统,提高各方面协作监管能力。在监管实践中,“以网管网”的原则已经基本成形,虽然具体办法还在制定当中,但建立网上商品交易监管网和信息网,在线监管并及时公布在网络商品交易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从而促进网上消费,拉动内需的路线也基本确立。然而,由于监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而且不管是哪一个监管方,其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在网络商品市场监管过程中,必须加强各监管方之间的协作,提高网络监管能力。应建立区域之间、政企之间、行政监管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各级信息共享和联动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但是纵然建立了这套联动的协作系统,也不可能立即实现全面的网络监管,我们必须分清次重点,先重要再次要,先抓点再抓面,先监测管理较大的有影响力的网站和监测重点如食品药品的商品,再一级一级的按照主次来层层抓起,从而逐步的推行全面的网路监管。3、网络监管必须要渗透到网络商品交易的各个环节。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主要为以下几个步骤:(1) 买卖双方将各自的供应和需求信息通过网络告诉给网络商品交易中心,网络商品交易中心通过信息发布服务向参与者提供大量的、详细准确的交易数据和市场信息。(2) 买卖双方根据网络商品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选择自己的贸易伙伴。网络商交易中心从中撮合,促使买卖双方签定合同。(3) 买方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转帐付款手续。(4) 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在各地的配送部门将卖方货物送交买方。每个商品的交易都基本按照这个步骤来完成,而这里面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甚至看起来最不容易出现问题的第三个步骤也不完全保险,例如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就卷款而逃。所以需要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各个交易环节都进行监管。网络商品交易中心的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协助买方对商品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方可入网,我们也可以借鉴借鉴这种监管方式,对所有入网商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行处理,对违规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分类,对违反经营原则的店面进行警告提示或者查封网店处理。另外,可以通过网上监管信息发布,警示消费者在整个购买过程中要仔细注意各个环节,如看网站是否正规,是否有ICP证书、工商备案的红盾标志以及最好按照支付宝或财付通之类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付款。4、监管部门人员素质急需提高。要实现现代化的网络监管,就必须有相应配套的监管人员,或者说监管人才。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向以传统市场监管方式开展工作,由收费型工商向管理型工商转变也还刚刚在转型过程中,所以监管人员欠缺懂得和熟悉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人才相对缺乏,既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业务又懂计算机网络的复合型人才就更少,各地工商部门要熟练的掌握电脑监控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至少目前来说还不现实。所以着力培养专业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势在必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应强化学习培训,召开专门的网络监管业务培训班,先通过对业务骨干的培训,阶段性的提高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全面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应该对此予以重视,在配套监管设配的提供上和培训费用方面应给予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帮助。5、创新和改善网络维权工作方式,全力提高维权工作能力。首先,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广泛性产生了很多异地投诉案件,比如杭州的淘宝网发布针对上海的消费者的商品虚假广告,上海消费者对此进行举报,但根据国家总局28号令规定,上海工商部门对此不具有管辖权。因此,相关的投诉维权方面的规定必须及时的进行修订,同时对于传统的申诉人与被诉人必须同时到场的要求也要及时改进,可以通过各地工商部门进行联络,通过视频等科技手段进行投诉和交流,其次,由于网络商品交易有异于传统的商品交易,商品交易过程可能丢失或根本就没有发票等购销证明的现象,工商部门也应该予以及时受理,可以通过网站或交易中心予以配合举证的方式进行。再次,必须建立网络12315举报投诉平台,并构筑各地12315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设立专门的网络联系人员,及时的对网络投诉、举报做好统计和初步分析,同时各地举报投诉中心应加强交流,合理的利用人力物力资源来开展维权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最后,网络维权更需要民间组织、团体、个人的集体参与的社会监督,鼓励他们积极的向政府举报和投诉各类违法和虚假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开展更广泛和全面的全民维权活动。国务院在新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能由原来的十三项变为十五项,增加的两项职能监管其中一项就是“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监管”;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也把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纳入监管职责范围,可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目前已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网络商品交易是一项新型的产业,这需要长期的不断改进的监管过程,网络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监管工作经验也相对欠缺,这需要克服重重的困难,不断调整更新和改进监管方法,认真履行工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才能最终实现全面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三源浦分局 郭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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