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专车”与出租汽车本质区别何在?

如题所述

我们要分清科技的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共享出行”(ridesharing)的学术定义是: 司机在前往一个既定目的地时,顺路搭另一个乘客。这样可减少路上的汽车数量,少“添堵”,少耗能,少尾气,少排碳。

而“专车”平台公司的服务,大多是ridesourcing,称不上“共享出行”,本质与出租汽车无异。上述各种积极的社会和环境效应也无从谈起。

我们当然可以取其技术创新的精华。借此机会,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为在政府监管下、准入机制透明公开、有充分市场竞争的高效行业。将“互联网+”的技术创新,用于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将现有“专车”模式中的优良元素建设性地整合入现有的出租汽车行业架构,形成多管齐下的策略,提升整体城市交通系统效率。

迪蒙网约专车系统是由迪蒙自主研发的一款集用户叫车、自动派单、司机接单、行程结算、车辆管理功能于一体的网约专车系统,支持自营专车及汽车金融长尾市场中衍生的专车金融业态,为传统线下租车公司进行“互联网+”转型,实现线上车辆运营业务拓展, 以及新商业模式的扩充提供强大支持。

环保部门也可注入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出租汽车行业,购买节能环保车辆。如果一辆出租汽车一天接客40单,相当于20辆私家车。单纯从补贴环保而言,在短期内,相当于用1块钱做了20块钱的事。对于节能减排和治理雾霾,这不失为一个好的思路,即: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合力,解决环境问题。

简单提高供应车辆来解决高峰期“打车难”,会增加非高峰期的空载率,加剧高峰期的道路拥堵,带来经济能源环境的浪费。一个多管齐下的策略,可以更有效地运用科技创新,来提升系统层面的效率:

1.合法化、有质量控制的“专车”模式,为愿意多付车资的需求人群提供高质量、安全的服务;

2.监管私家车拼车平台,通过非营利的标准,杜绝私家车用拼车的名义做“黑车”的生意(如有些本来不开车的车主,可能想下班后做“黑车”来赚钱养车,反而增加了交通拥堵);

3.借鉴国外经验,政策上允许各城市制定高峰期的固定车资溢价(如加价30%),来激励民众错峰出行;

4.督促出租汽车行业用“互联网+”的科技提升效率盘活存量,让出租汽车行业的准入机制透明化,通过服务质量考核,决定公司未来的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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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25
私家车(个人使用)、出租车(营运),个人使用和营运是两个概念。个人使用不用考虑义务和责任的问题,而营运的就不同,就比如家里做饭,想吃什么、怎么吃,随便,自己说了算;但你要是开饭店,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等的一个都不能少,这就是区别。当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要求明确义务和责任。

市场经济中的供求双方是有主体的,是特定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提供消费商品和服务,同时要承担义务和责任。但专车现在的情况其实是畸形的,这点其实就是阿里的特殊之处。他只负责提供平台,从中获得利益,但是,他不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就就和马云所说的“生态环境”理论。生态环境的独到(或者说恶心)之处在于他是不存在责任义务的。

我们传统的经济体,无论是服务还是商品,每个环节都要对上下流负责,出了问题,每一个环节都要责任。这就如你在家具商场中买了张椅子,当你发现有问题时,专卖店已经关门了,但你一样可以找商场理论。但这在“生态环境”理论中却行不通。

就是因为这种特殊的情况,平台(无论是滴滴还是专车),这个最大受益者却对于供求关系可以基本无视。传统的供求关系理论之所以能成立,其理论是建立在理性市场参与者的基础上,而现在却不是了。

反应在专车上,比如你要投诉他,请问找谁?别说你要拨打专车的投诉热线,根本不起作用!出租车就不同,你要投诉他,去交通局或出租车公司,不愿意费力的,只需拨打交通局的投诉电话即可,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有满意的结果。
如果乘坐专车发生事故,请问是谁负责赔偿?专车公司还是专车司机,不要跟我说专车也有保险,保险公司是绝不对私家车非法运营出险赔偿的!就算你起诉保险公司你也打不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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