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与村民代表有哪些不同权限和职责

如题所述

1、村民小组一般都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就是一个村委会可能有多个村民小组组成;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的有无和设立由村委会决定,在组织机构上村民小组应隶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履行村委会通过的决议。
2、村民小组长的权限不当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有很大区别,主要是自我管理的职责,行使代表权有严格限制。

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更重要的是效率价值,如果每次经济活动均需法人单独授权,不仅效率低下,且相对方也无从知晓其是否真正得到授权,如法人以未授权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则容易发生恶意侵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对内具有管理权,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法人处理各种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向法院起诉和应诉,不需法人针对该次诉讼行为授权,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的最小单位,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法律并无规定,一般由各村民组织自行制订,从各地制订的村民小组长职责来看,主要包括民主决策本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调处理民间矛盾纠纷,执行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但均未见村民小组长具有对外代表权的规定。所以,村民小组长虽然是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但其代表权并无法定或事先约定的权利来源,必须经过授权,否则其行使权利就没有合法依据。当然,村民小组长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权限,否则就没有设置的必要,但其行使权利不仅要在村务公开中予以说明,而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还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3、小组长属于依法由村民推选出来代表群众的,在司法实务中一般都不认定组长和村委会之间属于雇佣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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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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