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及职能?《中国法制史》

如题所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其职能为:唐代以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徒流刑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此外,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所判的死刑案件具有重审权。大理寺以卿为长官,掌折狱详刑之事,少卿两人为副手,大理寺正二人与少卿共通判寺事,“参议刑辟,详证科条”还负责审理内外官及爵五品以上官员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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