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是把双刃剑,你认为到处都安监控,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利:防偷盗,还原交通事故,老人摔倒,如果有人扶起被讹,可以说明事实真相。
弊:没有隐私了,容易侵犯隐私权。
是事实真相重要还是隐私重要?

以下关于监控的正当性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来自于张新宝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人认为观点非常正确。
通过安装闭路电视系统对特定的公共场所的不特定公众进行监
视,主要是为了安全目的,或者是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
是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预防犯罪等。因此,有关部门
或企业在特定的公共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大多具有道德上、
政策上、商业惯例上的合理性,法律应当予以许可。
但是,在公共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系统监视人们的言论和行为。
有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检查者的安全利益与被检查者
的人格利益尤其是其隐私权方面的利益存在冲突。因此,我们有必
要对这种监视行为加以规范.以平衡监视者的安全利益与被监视者
的隐私利益。基于这一考虑,我们提出如下解决二者利益冲突的方
案,以供参考。
▲ 安装电视监视系统的前提的合法性。
某一部门或者企业在某一特定的公共场所安装电视监视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前提,这一合法前提包括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并非任何人在任何公共场所部可以不受限制地安装电视监视系统,
而只是经过申请并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如在公园、广场、街
道等部位安装电视监视系统,一般应由公安部门审批;在商店安装
电视监视系统,一般由公安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安
装。国家有关部门在审查某一申请时,应当对安装该电视监视系
统的必要性、可能的对公众隐私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如果安装
此等设备对于安全保护的必要性不大且外公众的隐私影响较大者,
应当不予批准。
二、使用的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在公共场所进行电
视监视,其所使用的设备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或者
不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所禁止使用的设备、器材。
▲ 监视范围的限制。在具有上述合法前提的条件下.在公共
场所安装电视监视系统,其监视的范围必须合法,即:不得超出批
准的监视范围:不得从公共场所用该项得到批准的电视监视系统监
视他人的私生活,尤其是私人住宅等。
▲ 所获信息的正确、合理使用。通过电视监视系统在公共场
所对公众进行监视,可以获得有关被监视者的个人信息材料,这样
的信息材料一般以录像带等为物质载体。安装电视监视系统的目的
是监视不特定的公众,但是该系统一旦记录信息,其中的特定部分
就可能是关于某一特定个人的信息了。正确、合理使用此等信息
持是保证公共场所的电视监视不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关键。使用的基
本规则是:
一、此等涉及特定个人的信息只能用于安装该电视监视系统的目的,主要是安全方面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尤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二、使用该信息材料确定某一个人在公共场所具有不轨或者违法行为(如盗窃、破坏),应当允许该个人知晓该信息并对记录的信息进行说明、申辩、更正;三、不得披露、泄露该信息,但是得到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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