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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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3、《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一)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申请条件:

1、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的大件运输。

2、超限运输属尺寸超限或者车货总重在4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5天申报;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个月申报;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申报。

申请材料:

填写《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①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②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③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④车辆行驶证。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车辆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现场勘验后,持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制的《路政管理超限运输初验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到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办理。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直接送达或者电话通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路政处024-31896092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28号110005

行政监督:辽宁省交通厅024-2386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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