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占有的问题

我看三大本 占有这一章说 物被他人侵夺 占有并不丧失,但是后又说占有物被盗、遗失,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即归于消灭,这不是很矛盾吗?被盗也算是被他人侵夺 为何前面说被人侵夺不丧失占有 而后面被盗却丧失占有? 望知情人人给与指点 谢谢

通说观点中成立间接占有有三个要件:1、需与直接占有人具有“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3、直接占有人须以他住占有的意思占有
而在法考的答题标准中成立间接占有只需要两个要件:1、需与直接占有人具有占有媒介关系(意定或者法定)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而你所说的有种情况可能是
第一种情况(前者)认为成立占有按照法考标准认为成立间接占有。1、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二者之间存在法定占有媒介关系2、占有物被侵夺有权请求返还。即间接占有要件全部成立,占有仍存在。
第二种(后者)按照通说观点认为不成立间接占有,因为被他人侵夺之后侵夺人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不能构成通说观点中的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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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30
民法上的占有有好多含义,根据标准不同又有不同分类。比如你前面说的就是指权利占有,即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因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被侵夺,不改变物权归属,因此物的原所有权人仍然对物享有占有的权利,意思是可以依法追回。而你后面说到的那个占有,就是实际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可以打个比方,我把我的手机借给你用,你实际占有了手机,但我对这个手机享有占有权,因为手机是我的,我可以拿回来。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
  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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