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几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几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两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依据为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是法律规定的工作,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首先,国家和各级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需要根据《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核查工作。对编制内人员的资质、编制下发文件的内容准确性和严谨度、编制内会议纪要的保存情况、编制内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纪律条例规定等方面问题,进行核查。
其次,编制核查是对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的一次监督性工作。通过编织核查,机构能发现自身在人员组织、会议安排、文件下发等方面的自身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工作,并且从中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出现编制内人员工作不规范、失职渎职等问题。

编制内的规定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过程。每年对编制内容进行依法核查,发现规定中的不足之处,这是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建设法治中国的机构编制内工作有力举措。建议编制人员在文件出台之前,寻求多方意见,并请对应专业的专家审定内容。这样能够有效提高文件内容的专业性与严谨性,增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公信力。

根据《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完善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等。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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