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之后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可是公司没有给我一份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否定这份合同

是否可以索赔工资.因现在领导说我试用期不合格,可是试用期各项工作都按时按质完成,刚好在新项目完成时(也就在试用期的三个月的前两天)说我不合格,我要求给出理由,领导只说了一句综合评估,公司没有书面的通知,也没有买社保,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利益,请大家帮忙,不甚感激!

第1个回答  2012-12-07
他们违法了,因为任何劳动用人单位,都必须在入职30天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劳动保险,直接去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但是你要搜集证据(考勤记录等)也就是能够证明你在他们公司工作时间的证明。
第2个回答  2012-12-13
1.试用期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晚签一个月补偿双倍工资;
2.社保要求试用期就开始的,所以也需要补偿。
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可以的话,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12-12-08
试用期是正常的,但是应该有常规的试用说明和试用其间的薪资说明,只有试用期后转正才会有正规的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的话你可以到劳动监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4个回答  2012-12-10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那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如你所说你狠称职的话,用人单位是没有理由解除合同的,但是既然领导不喜欢你,你肯定也不能在这里干了,要不领导不喜欢咱,咱也升不了职,所以既然走,得要赔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有希望拿到半月工资,另外你公司三个月没给你上社保也得补偿,除非是因为你自己的问题社保手续没法办。申请仲裁去吧,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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