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第六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涉及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将有关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铁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或者监督实施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风险评估。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各级护路护线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护路护线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的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工程建设业务的办理渠道、流程和期限。第十三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护路护线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根据自然灾害警报和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停运、隐患处置等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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