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杖刑打板子是打在哪个部位?

如题所述

脊背臀腿。

※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

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宋史·刑法志一》称:“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至清末,杖刑始废。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

《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说法。后来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古人也称笞杖这样的刑罚为教刑。

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

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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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16

“杖”作为刑种始于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即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受刑者的)臀部。而隋、唐时期的杖刑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到了宋代则分“脊杖”和“臀杖”(不同的罪行打不同的地方),几乎同时期的辽朝(辽太宗时期)的杖刑则是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金朝时期的杖刑则“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金熙宗皇统(公元1141—1149年)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明、清时期的杖刑沿袭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至清末,杖刑被废止。

第2个回答  2021-12-18
打臀部!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第3个回答  2021-12-21
在古代,杖刑的执行方式,就是打板子。
这种打板子的刑罚分为几种,第一种就是主要打屁股,第二种就是打背部,其中打屁股又被称之为是臀杖,执行方式也非常的简单,目的就是为了让犯人受到皮肉之苦,这还算是我国历史中比较轻的一类刑罚了。
杖刑的处罚对象,

在古代时期,杖刑算是非常的普遍,所用到的范围也非常之广,在宫廷中,达官贵人的府上,和平民中所用到私刑中,都可以用到,处罚对象也非常之广,只要是犯了法、犯了错的人,都可以适用此刑。
一般没权没势的人在此刑法之下必定会脱一层皮,有钱的人家通常都会给人执行人塞点钱,来避免皮肉之苦。

在宋明清三代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只要是犯了奸罪的女子,必须要拖掉衣服来施行杖刑,目的就是为了让她在遭受皮肉之苦的同时,达到一种凌辱之效,让她记住这耻辱之事。
第4个回答  2021-12-20
一般都是打臀部和背部。根据所犯罪行不同,打板子所用木板长短粗细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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