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处理,除非他有外交特权。
依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这一条规定,外国在我国犯罪,只要不享有外交特权,一律以中国法律处理,《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外交特权由来
自古以来,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实际上都给予某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中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
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
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
虽然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本原则,在各国外交实践中和各种国际法著作中普遍得到了承认和反映,但在具体论述和运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因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斗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外交特权、百度百科——驱逐出境
依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这一条规定,外国在我国犯罪,只要不享有外交特权,一律以中国法律处理,《刑法》
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一条被很多人误解为“外国的老百姓在中国同样享有特权”,其实不是这样的,这种“驱逐出境”是一种附加刑,即为如果犯了罪的外国人在中国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只被判了“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完这2项目之后,可以驱逐出境;如果外国人在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完毕了的,同样也可以驱逐出境。
如是外交人员等享有豁免权的人员,依照中国与加拿大两国的有关条约或者国际公约来解决。追问
首先谢谢您,加拿大籍华人不注销自己身份证和户口,并伪造户口同有者印章,购买使用权房、把自己变为产权房业主,应该判什么罪?
追答你的叙述不明确、详细,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追问同一个家庭,妹妹加入了加拿大国籍,保留了中国身份证和户口(我知道中国法律不允许的),并伪造了哥哥的图章,将父亲当年单位按父母兄妹4人配给的使用权房,变成了产权房,目前业主是父亲和妹妹两人,9年后哥哥才发现此事,他应该怎么办?
追答为你做如下回答:
1、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定居加拿大,取得加拿大国籍的,中国国籍自动失效。
2、此案属于房屋所有权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证明权利需要证据,单位分配房情况较复杂,至于到底谁有权利,在这里无法做出判断。
双方有异议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来解决。
谢谢高手,单位分配的时候,父亲在职,母亲退休,哥哥大学,妹妹初中,
配给房为1室半,22平方米,全独用房,另外单位将原来的8平方米(煤卫与别人合用)的住房收掉,
基本情况就是这样。还是想了解这事情应该怎么处理啊?
你的问题太模糊了,很多要点都没讲清楚。确实无法给你明确的回答。
例如下列问题:1、父母是否都在世。何时去世等。2、单位分房的性质和过户前的产权状况等;3、妹妹房产过户的程序,是否经人同意等等。
建议带着所有证据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现场咨询。律师会给根据你的情况提出比较中肯的建议。
谢谢。
目前母亲去世,父亲在世,购房协议书上没有哥哥的签字,有父母的签字,因为当年父母受妹妹挑唆,而哥哥脾气比较坏,才造成了这个结局,请问,哥哥在法律上的胜诉几率是多少?
追答你和你妹妹,对该房只具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
房子属于父母所有。母亲去世的,她享有的一半份额,你有权继承一部分,即在你父亲,妹妹和你三个人之间分一半的房产。
至于你父亲的一半,他给谁是他的权利。
综上分析,你可继承该房产6分之一的份额。
但是在完全抛开亲情的前提下,我可以告他们购买无效,让该房子回到使用权房,然后继续举报她双重国籍身份,让她重新选择国籍,或者选择中国国籍,放弃加籍,(加大损失),或者放弃中国的身份证和户口,那她对使用权性质的房子还有所有权吗?
追答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同。其所有权取得如符合法定程序,则是有效的。你可以请求获得相应的份额,不能否定所有权的取得。
另外,即使她没有中国国籍,也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