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险公司怎么注册

如题所述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内控制度健全;(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清算方案;(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四)许可证原件。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许可证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二)变更组织形式的。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实施方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名称变更的;(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名称变更的;(二)经营场所变更的。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一)变更名称的;(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第四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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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5-12

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 一、什么叫做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 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二、商业保理的种类都有哪些? 商业保理按照业务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 无追索权的保理: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债权人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 明保理: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暗保理:是将债务人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商和债权人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债权人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债权人(销售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买方)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债权人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但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三、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时有内资、外资和合资三种类型可以选择。当然,不同类型注册时所需条件也不同。重点说一下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省市宣布鼓励和发展商业保理行业,但目前全国能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城市只占少数。如果想要快速的获得一家商业保理公司,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现存商业保理公司转让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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