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せ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内容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从身份保护和物质保障两方面逐步推进,全面实施。同时也应当规范豁免制度,以避免司法人员被过度追责和遭遇不公正待遇。
  (一)身份保护
  在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一直存在。虽然《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分别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地位、身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制度,司法机关仍然被视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司法人员被当作党政机关一般的公务员,其身份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因各种理由被免职、降级、调动、辞退,缺乏严格的程序进行约束。
  有鉴于此,《决定》明确指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其中,“法定事由”仅限于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而进行的正常工作岗位调整,以及法官、检察官在违纪违法时,依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及相关职业纪律的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分的情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法定程序”,指的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必须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决定。
  (二)经济保障
  在我国,不少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单位,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待遇较低。因此,司法人员离职、基层单位人才流失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保护机制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执法权不受侵害,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另外还可能涉及工资待遇问题,法官高薪的问题,世界多个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因此“保护机制”可能也会涉及这个方面的意思。
  保护机制中,司法人员的经济保障尤为重要。只有给予司法人员和其职责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才有助于其树立起职业尊荣和职业自豪感,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豁免制度
  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司法职业责任豁免,是指司法人员对于自己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实施的行为、发表的言论和裁判的结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建立合理的司法人员豁免制度,避免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瞻前顾后,使其不必担心因独立行使司法权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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